關于落實《人民法院
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規定》
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依法規范開展全省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網絡司法拍賣,是指全省法院依法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確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 司法拍賣工作過程中,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拍方式處置的,經執行法院院領導審批后,可以采用委托方式或其他方式處置。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自主選擇網拍平臺。由申請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網絡拍賣服務者名單庫中,自主選擇網絡拍賣平臺,并將申請執行人選擇網拍平臺程序前置于執行案件立案階段。
未選擇或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名單庫中指定。
第四條 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由執行局負責實施,委托拍賣工作由司法技術輔助工作部門負責。
執行局設立網絡司法拍賣專門小組或專門人員,專門小組組長由執行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擔任,各中級、基層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工作人員。
第五條 網絡司法拍賣中,執行法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網絡司法拍賣的啟動(包括流拍后的再次拍賣、悔拍后的重新拍賣及繼續拍賣)、暫緩、中止及終止等,并及時移送或通知網拍專門小組實施;
(二)對標的物狀況進行調查,查明財產狀況及瑕疵狀況等,對標的物情況調查表進行審查確認;
(三)對于拍賣起拍價、增價幅度、再次拍賣起拍價的降價幅度、保證金數額、拍賣成交后繳納剩余價款的期限等事項提出意見并提交合議庭評議確定;
(四)對于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依法確定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五)審查確認拍賣公告、競買須知等有關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文件;
(六)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事項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將無法通知的理由告知網拍專門小組,由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公示;
(七)確定優先購買權人資格及順序;
(八)確定買受人是否具有拍賣公告所列明的競買資格;
(九)制作并送達拍賣成交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十)實施拍賣標的的清場及財產交付等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應由執行法官審查決定的有關網絡司法拍賣事項。
上述事項中,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由合議庭評議的,執行法官應當提請合議庭評議確定,并應當按照執行法院的相關規定審批。
第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中,網絡司法拍賣專門小組或專門人員配合執行法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執行法官移送的網絡司法拍賣相關文件并進行登記,并對網絡司法拍賣移送表、執行裁定書(拍賣)、標的物評估調查表、優先購買權人名單、評估報告副本及電子版等,是否完整進行形式審核;
(二)草擬競買須知等網拍文件,經執行法官審查確認后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發布;
(三)制作執行裁定書、標的物調查表、評估報告、標的物的文字說明、展示照片或視頻等資料,上傳至網絡司法拍賣平臺;
(四)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錄入網拍的相關后臺數據;
(五)對接受委托從事網拍輔助性工作的組織或機構進行工作指導及安排;
(六)對網絡司法拍賣過程進行監督,及時向執行法官反饋網拍情況;
(七)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對保證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賬情況進行核實;
(八)向執行法官移交網拍資料、成交確認書;
(九)登記、接收并向執行法官移送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網絡司法拍賣的異議;
(十)暫緩或中止拍賣的,按執行法官通知及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理由;暫緩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按執行法官通知在五日內恢復拍賣;
(十一)整理網拍的資料及數據,并進行備案;
(十二)負責執行法院與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對接與協調,并對其進行管理、監督與指導;
(十三)與網絡司法拍賣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拍賣標的物經評估的,網絡司法拍賣的輔助性工作可以交由評估機構完成,但在評估費用之外不再收取費用。
第八條 拍賣標的物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未經評估的,輔助性工作可由執行法院委托專門從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組織或機構承擔。
第九條 輔助機構完成執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輔助性工作的,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也可在網拍成交價款中支付。原則上按照每宗財產在500元-5000元的范圍內酌定。酌定時應主要考慮接受委托的社會組織或機構的實際工作量,并參考執行標的物的種類、數量、工作復雜程度、拍賣或變賣成交價額等相關情況綜合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各中級、基層法院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市場價格確定。
上述費用金額,執行法官應提請合議庭評議確定,并報庭長審批同意。如支付費用確需超過5000元標準的,應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
第十條 網拍輔助性工作包括:
(一)查詢拍賣標的的產權登記信息;
(二)查詢戶籍及物業費、公用事業費繳納情況;
(三)查詢拍賣標的涉及的工商、稅務等信息;
(四)實地勘察,查明拍賣標的實際占用使用情況、權利負擔等;
(五)草擬標的物情況調查表等相關網拍文件;
(六)制作標的物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展示資料;
(七)接受咨詢、引領看樣、封存樣品等事項;
(八)協助辦理拍賣標的交付及產權過戶、完稅等手續;
(九)在司法網拍專門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其他有關拍賣輔助工作。
第十一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拍賣標的物經評估的,第一次拍賣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拍賣標的物價格協商一致的,由執行法官記入筆錄,可不經評估直接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協商價格即為保留價。
第十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暫緩拍賣或裁定中止拍賣:
(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中止執行的;
(三)案件被上級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七)應當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執行法官認為需要暫緩或中止拍賣的,應當經合議庭研究并報執行局長審批同意。網絡司法拍賣專門小組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五條 暫緩、中止原由消失后,需要重新拍賣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專門小組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原網拍平臺進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執行法官應及時通知網絡拍賣專門小組停止拍賣: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或者向執行法院執行款專戶匯入了足額金錢清償債務,并已書面告知執行法院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拍賣的情形。
第十七條 符合終止拍賣情形的,執行法官應立即通知網絡司法拍賣專門小組,由其立即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八條 拍賣公告應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同時要在執行法院外網網站、陜西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中發布。拍賣下列財產,還應當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在其他專業媒體上發布:
(一)拍賣上市公司股票,還應當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上發布;
(二)拍賣其他具有專業屬性的財產,還應當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發布。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原則上應當分別拍賣;當部分財產的成交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于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第二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流拍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起拍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第二十一條 經網絡司法拍賣兩次均流拍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抵債或不同意抵債的,可以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變賣。
第二十二條 成交價款(不含拍賣保證金)應當由買受人直接支付到執行法院執行款專用賬戶。買受人系本案申請執行人的,如成交價款不足清償買受人本案債權或可分得款項數額,成交價款可用于沖抵買受人本案債權或可分得款項數額。超過本案債權或該債權人可分得款項數額部分的成交價款,買受人應當支付到執行法院執行款專用賬戶。
第二十三條 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所提出的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異議請求,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執行法官所在合議庭審查處理;屬于該條規定其他情形的,由執行法官移送執行法院異議審查部門審查處理。
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執行異議及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標的物提出的異議,由執行法官移送執行法院異議審查部門審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網拍規定實施前,就同一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通過網絡平臺第二次拍賣流拍,已發布第三次拍賣公告,且第三次拍賣將于2017年1月1日后舉行的,該次拍賣按拍賣公告進行。
第二十五條 已在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的財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為委托拍賣。確有正當理由需改為委托拍賣的,報分管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 上級法院執行局對下級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級法院的監察室對網絡司法拍賣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及時查處發現的違紀問題。
各級網絡司法拍賣專門小組或專門人員對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對評估機構從事的網拍輔助性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督促其按照本實施意見第十條所規定的要求,完成全部網拍輔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部公開拍賣過程,增加網絡拍賣透明度。
第二十八條 省法院執行局定期統一組織對輔助機構工作質量、效率和服務進行測評,市縣法院執行局共同參與。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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