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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參加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均應仔細閱讀所列條款,并依此對自己在拍賣中的行為負責。
2、競買人應在公告期內全面審閱拍賣文件;詳盡咨詢、認真了解標的物現狀;盡職調查、勘測、丈量標的物或到有關部門查詢;未經咨詢或對標的物不了解而參加競拍的責任自負。
3、競買人在競買登記截止時間前應憑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競買申請書》、簽署競買人登記表,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并按要求交納規定的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否則不視為競買人。
4、拍賣標的按現狀進行拍賣,拍賣人、委托人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參與競買,有權充分了解拍賣標的的全部情況(包括瑕疵),并有權決定是否競買。競買人一旦參與競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認可拍賣標的全部情況(包括瑕疵)。
5、本公司對拍買標的所作介紹僅供參考,競買人應詳盡咨詢了解標的物現狀。競買人一經參加競買,就表示對該標的狀況的認可,拍賣后不得以不清楚拍賣標的(或者拍賣標的物品品質下降)為由毀約。
6、競買人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保證金繳款收據和競買號牌,因丟失或轉借而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7、本公司所提供的拍賣資料,僅供競買人參考。競買人應認真咨詢、了解標的物現狀,未經咨詢或對標的物不了解而參加競拍的責任自負。
8、競價過程中,競買人必須嚴肅認真,一經應價,不得撤回,否則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追究法律責任。競買人有效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9、拍賣師有權調整起拍價和改變拍賣方式、臨場處置拍賣會場上因競價發生的一切爭議和糾紛,即拍賣師擁有現場決定權。拍賣師對該標的物的拍賣方式,在該標的拍賣開始時告知競買人。
10、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必須當場與拍賣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在拍賣記錄上簽名、按;并按約定向拍賣人指定帳戶交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含保證金)及拍賣傭金,否則視為違約。
11、拍賣標的物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中應交納的一切稅費按約定交納。
12、成交后的買受人如違約、違法,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且按照《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征的委托人同意,拍賣人有權將該標的另行拍賣,如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并承擔相應的違約法律責任。
13、本拍賣規則的解釋權歸本拍賣公司,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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